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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壬戌
王祥事後母朱夫人甚謹,家壹李樹,結子殊好,母恒使守之時風雨忽至,祥抱樹而泣。祥嘗別床眠,母自往闇斫之。值祥私,空斫得被。既還,知母憾之不,因跪前請死。母於是感悟,愛如己子
公叔嘉
王長史登茅,大慟哭曰:“邪王伯輿,終當情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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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丧,如或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而受之。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,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”三年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祥,十五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功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,不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执事。小缌,执事不与于礼。相趋也,出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。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反,四十者待盈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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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。
第五祥雲
習鑿齒史才不常,武甚器之,未三十,便為荊州治中。鑿齒謝箋雲:“不遇明公,荊州從事耳!”後至都見簡,返命,宣武問“見相何如?”答雲:“壹生曾見此人!”從此忤旨出為衡陽郡,性理遂錯於病中猶作漢晉春秋,評卓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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