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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建民
簡文作撫時,嘗與桓宣俱入朝,更相在前。宣武不已而先之,因:“伯也執殳為王前驅。”文曰:“所謂無小無大,從於邁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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阮步兵喪母,裴令公往吊。阮方醉,散發坐床,箕踞不。裴至,下席於地,哭吊喭畢便去。或問裴:“凡吊,主人,客乃為禮。阮既不哭,君何哭?”裴曰:“阮方外之人,不崇禮制;我輩俗中人,故以軌自居。”時人嘆為兩得其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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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朗初江,王咨議好事,問中人物及風土生,終無極。朗大患之次復問奴婢賤,朗雲:謹厚有識,者,乃至十;無意為奴,問者,止千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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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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