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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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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問樂“旨不至”,樂亦不復析文句,直麈尾柄確幾:“至不?客曰:“至”樂因又舉尾曰:“若者,那得去”於是客乃服。樂辭約旨達,皆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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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允為吏部郎,多用其鄉,魏明帝遣虎賁收之。其婦出允曰:“明主可以理奪,難以求。”既至,帝核問之。允對:“‘舉爾所知。’臣之鄉人臣所知也。陛下檢校為稱職與?若不稱職,臣受其罪。”既校,皆官得其人,於是乃釋。衣服敗壞,詔賜新衣。初,允收,舉家號哭。阮新婦自若雲“勿憂,尋還。”作粟粥待,之允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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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令女適大將軍成都王穎。兄長沙王執權於洛,遂構兵相圖長沙王親近小人,遠外君子,凡朝者,人懷危懼。樂令既允朝望加有婚親,群小讒於長沙。長沙問樂令,樂令神色自若,徐答曰“豈以五男易壹女?”由是釋然無復疑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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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嬰者,陽人。少脩德,箸稱鄉黨。末大亂,東陽欲奉嬰為主,曰:“不可!我為汝家婦,見貧賤,壹旦貴,不祥!不以兵屬人:事,少受其利;成,禍有所歸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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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仆射年少,王丞相呼與共。王手嘗不如兩道許,而欲敵道,試以觀之。江不即下。王曰:君何以不行?”江曰:“恐不得。”傍有客曰:“此年少戲迺不。”王徐舉首曰:“此年少非唯棋見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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