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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子、夫人杖,五日殡,授大夫世妇杖子、大夫寝门之外,寝门之内辑之;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。有王命则去杖,国之命则辑杖,听卜事于尸则去杖。大于君所则辑杖,于夫所则杖。大夫之:三日之朝既殡,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夫有君命则去杖,夫之命则辑杖;内为夫人之命去杖,世妇之命授人杖。之丧:二日而殡,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之命如大夫,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。皆杖,不以即位。夫士哭殡则杖,哭则辑杖。弃杖者,而弃之于隐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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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明帝欲起池臺,元帝不許帝時為太子,好養武士。壹夕中池,比曉便成。今太子西池是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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庶子不祭明其宗也。庶不得为长子三,不继祖也。子为祖,继别宗,继祢者为宗。有百世不之宗,有五世迁之宗。百世迁者,别子之也;宗其继别者,百世不迁也。宗其继高者,五世则迁也。尊祖故敬。敬宗,尊祖义也。有小宗无大宗者,有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者,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:子之公,为其大夫之庶者,其士大夫之适,公子之宗道。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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郗愔信甚精勤,常腹內惡,諸不可療。聞法開有名,迎之。既來便脈雲:“侯所患,正精進太過所耳。”合壹湯與之。壹,即大下,數段許紙如大;剖看,先所服符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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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而举君之讳,则。与君之讳同,则称字内乱不与焉,外患弗辟。赞,大行曰圭。公九,侯、伯七寸,子、男寸。博三寸,厚半寸。上,左右各寸半,玉也藻三采六等。哀公问子曰:“子之食奚当?”曰:“文公之下执事也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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