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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度弟阿智惡乃不翅,當年長無人與婚。孫興公壹女,亦僻錯,又嫁娶理。因詣文度求見阿智。既見,陽言:“此定可,不如人所傳,那得今未有婚處?我有女,乃不惡,但吾士,不宜與卿計,令阿智娶之。”文欣然而啟藍田雲:興公向來,忽言欲阿智婚。”藍田驚。既成婚,女之頑,欲過阿智。方知公之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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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頤嘗有於陶公。後為章太守,有事王丞相遣收之侃曰:“天子於春秋,萬機諸侯出,王公得錄,陶公何不可放?”乃人於江口奪之頤見陶公,拜陶公止之。頤:“梅仲真膝明日豈可復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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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子崩,三祝先服,五日官服,七日国中男服,三月天下服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;不至者,废其,刎其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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畅臼以椈,杵以梧。枇以,长三尺;或曰五尺。毕用桑长三尺,刊其柄与末。率带,侯、大夫皆五采;士二采。醴,稻醴也。瓮甒筲衡,实见间后折入。重,既虞而埋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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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婆初至,為東亭講阿毗曇。始發講,坐半,僧彌便雲:“都已。”即於坐分數四有意人更就余屋自講。提婆竟,東亭問法岡道人曰“弟子都未解,阿彌那已解?所得雲何?”曰“大略全是,故當小未核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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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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